(略):
本机关分别于**年3月**日对你公司作出绍路政罚〔**〕**J**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你公司被委托人董正超现场确认并签收,但你公司至今尚未缴纳罚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但因你公司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有误,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绍交罚催字〔**〕**一份《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附件: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