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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2024年1-6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 浙江-嘉兴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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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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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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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年1-6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起,现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情况

赔偿情况

备注

1

(略)废气外排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年7月**(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有5台注塑机,其中3台正在生产。注塑机均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本案中,当事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直排外环境,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略)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略)、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2

(略)浙江嘉兴中环东路加油站废气外排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保障督查组于**年**月6日(略)浙江嘉兴中环东路加油站进行了检查。该加油站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现场主要配有4套加油机设备。当日,我局(略)对该加油站加油枪及储油罐法兰等相关点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3#加油机**#加油枪开口管线油气泄漏值为**.6μmol/mol,4#加油机**#加油枪开口管线油气泄漏值为**.8μmol/mol,4#油罐法兰油气泄漏值为**.6μmol/mol。以上指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标准限值≤**)。本案中,当事加油站因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略)浙江嘉兴中环东路加油站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略)、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3

(略)废水外排

**年1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略)进行“双随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肉制品、蔬菜制品和禽类制品的加工制造,主要加工工艺为清洗、蒸煮、包装和灭菌。检查时,该企业将生产车间原水排放至沉淀池,经初步沉淀后流向厌氧池。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厌氧池内安装水泵,并运行水泵将厌氧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厂区西侧未硬化空地,形成渗坑,并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当事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

(略)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4

嘉兴市民丰螺丝厂废气外排

(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新丰民丰螺丝厂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现址从事五金制品制造(螺丝制造),未经环评审批即投入生产。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为打头机、搓牙机等,生产过程因高温产生油烟废气。该单位建设了高压静电除油设施用于收集处理生产废气,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现有项目即投入生产。本案中,当事企业因现址的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投入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现有项目即投入生产,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嘉兴市新丰民丰螺丝厂以购买碳汇的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碳汇的货币价值人民币(略),另支付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5

(略)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污水管网

**年3月6日,我局接线索移交,(略)(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主要工艺为有机加工及注塑。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白色废水正在排放,进入污水管网。经查,企业日常生产时将地面切削液的清理废水及产品清洗废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当日,我局(略)对该企业入网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该企业入网口废水pH值**.6,化学需氧量**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三级排放标准(pH值6-9、化学需氧量≤**mg/L)。3月**日又对隔油池隔完油后的污水井内(废水入网口污水井 1 号、废水入网口污水井 2 号)废水进行采样,废水经分析:总铬1.**mg/L、总锌**.4mg/L、总铜**.2mg/L、总镍0.**mg/L、总铅**.9mg/L,(略)隔油池经隔油排放的废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现已将该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查处。本案中,当事企业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污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

(略)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另支付鉴定评估费用 (略)。现已赔偿到位。

6

(略)废气外排

**年5月**日,根据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信访交办件信息,我局执法人员(略)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实际地址为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区((略)厂内),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生产原料为ABS塑料、锦纶及聚丙烯粒子,工艺为投料—注塑—成品。该单位有注塑机7台,于**年7月建设,**年8月建成并投产,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本案中,当事企业虽然安装了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在生产时投入使用,但该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经处理的生产废气未经允许外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略)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略)、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7

嘉兴市余新宏伟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废气外排

**年5月**日,根据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信访交办件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余新宏伟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实际地址为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区((略)厂内),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生产原料为PP塑料粒子,采用注塑、吹膜等工艺进行生产,现场建设有注塑机**台,吹膜机2台,及其他配套粉碎机、拌料机等设备若干,均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注塑、吹塑废气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本案中,当事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直接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嘉兴市余新宏伟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略)、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8

(略)废气外排

**年9月**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略)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pu水性面料生产,主要生产设施为发泡生产线。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1#发泡车间内建设有4条发泡生产线,分别编号为1#、2#、3#、4#,其中2#、3#发泡生产线入口段部分发泡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在生产车间内。当事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直排外环境,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略)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为(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略)、专家咨询费为(略),现已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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