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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宁波中哲(浙江)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高端新材料项目的初审意见

招标公告 浙江-宁波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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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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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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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关于宁波中哲(浙江)(略)**万吨/年高端新材料项目的初审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中哲(浙江)(略)委(略)编制的《宁波中哲(浙江)(略)**万吨/年高端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宁波中哲(浙江)(略)**万吨/年高端新材料项目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临港板块(台塑南侧地块)建设。报送的《报告书》经批复后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拟投资(略),项目主要新增聚合釜**台、凝聚首釜3台、凝聚中釜3台、凝聚末釜3台、振动脱水筛6台、挤压脱水机3台、膨胀干燥机3台、振动流化床3台、包装线3条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苯乙烯为单体,环己烷为溶剂(作为单体反应的载体,在生产中循环利用,一部分进入到产品及废物中),以正丁基锂为催化剂,四氢呋喃为活化剂,四氯化硅为偶联剂,经阴离子聚合反应制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万吨高端合成橡胶,其中溶聚丁苯橡胶SSBR8万吨/年、低顺橡胶LCBR4万吨/年。

三、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必须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生产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装置污水收集罐和污水站高浓度废气经废气总管汇入接入新建RTO焚烧通过一根**m高的排气筒排放,苯乙烯、环己烷、正己烷,丁二烯、四氢呋喃、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污水站低浓度废气接入新建水洗+次氯酸钠氧化+碱洗装置通过一根**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硫化氢及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固体助剂投料废气接入1套布袋除尘器通过一根**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催化剂配制废气接入1套白油吸收+大孔树脂吸附经一根**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偶联剂、改性剂、终止剂配制废气接入1套水喷淋+碱洗+大孔树脂吸附经一根**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装置无组织废气加强LDAR泄漏监测与修复,苯乙烯、环己烷、正己烷、丁二烯、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修改单。

(三)厂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循环冷却更新排水排入新建的中水回用系统(采用“UF+RO膜”工艺),**%回用作循环水补充,剩余**%浓水与生产工艺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气浮+水解+生化+臭氧催化氧化+生物滤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中标准),进入柴桥净化水厂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要求。

(五)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严禁二次污染。其中危险固废必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建设。

(六)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修订应急预案,并将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建立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企业须按照《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四、项目新增总量为SO**.**t/a、NOX**.**t/a、VOCs**.** t/a、颗粒物9.** t/a、COD**.** t/a、氨氮0.**t/a,其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经营内容等如有变动,需另行报批。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4号)规定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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