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5(略)年产黄酒**吨、白酒**吨、配制酒**吨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5号 | **年2月7日 | |
2 | 6(略)年产**吨中大型精密轴承锻件及相关配件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新区环建〔**〕6号 | **年2月7日 | |
公告时间:**年2月8日至**年2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略)-**-**-南太湖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