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 时间 | 原文 链接 |
1 | 关于浙江大唐景宁(东坑香榧园)**MWp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一期**MWp)—**kV光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景〔**〕2号 | **年6月**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6月**日至**年6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关于浙江大唐景宁(东坑香榧园)**MWp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一期**MWp)—**kV光伏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