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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湖水利枢纽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1号 | **年1月**日 | 见附件 |
2 | 关(略)年产**万件塑料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号 | **年1月**日 | 见附件 |
3 | 关于金华市金利华衬料厂年产**吨服装衬料、**万包鲜花专用包材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3号 | **年1月**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1月**日至**年1月**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金[**]3号金华市金利华衬料厂(1).pdf金环建金[**]2(略)(1).pdf金环建金[**]1(略)(东湖水利枢纽)(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