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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 链接 |
1 | 关于金华朝阳(芦塘)**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辐[**]4号 | **年8月**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略)至**年**月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金华朝阳(芦塘)**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环辐[**]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