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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 浙江-丽水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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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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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略)信息来源: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原文链接地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号

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于**年7月**日以拍卖方式出让碧湖新城石牛大桥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坐落: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

(二)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零售商业、餐饮用地)

(三)出让年限:**年、**年

二、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坐落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年)

容积率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1

碧湖新城石牛大桥北侧地块

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

**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零售商业、餐饮用地)

≤**%

≥**%

**、**

1.2-1.3

**

**

地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平方米,其余指标内容详见《碧湖新城石牛大桥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3号)

三、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竞买。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申请人竞得地块使用权(略)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略)开发建设的说明(略)(略)中的出资(略)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略)申请》中的申明内容一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在莲都区范围内存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未处置到位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对因未通过竞得人资格审查的,明确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年6月**日到**年7月**日登录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7月**日**:**。(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年7月**日**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若该地块内有为政府配建或者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或小区配套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一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二)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3%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该幅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含**%),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五)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六)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三年内。

(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条件书》的相关规定,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箱应符合《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DBJ/**-**)相关要求。

(八)新建住宅不低于四层,大于(不包含)两联排,不得建别墅。

(九)该地块绿化设施建设要求需满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绿化设施条件书》的相关规定。

(十)该地块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需满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条件书》的相关规定。

(十一)该地块项目为全市住宅品质提升试点项目,应符合《丽水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试行)》要求。

(十二)上述地块不设出让底价。

九、联系方式

电话:(略)-(略)、(略)、(略)

联系人:(略)(利用)、徐先生(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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