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联系电话:(略),(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宗地/ 宗海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 郑素娜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郑家弄**号 | (略)**JC**F** | **.**/**.** | 农村宅基地/住宅 |
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