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将于**年8月4日**时至**年8月5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佳源商业广场B地块7号楼**铺房产。
评估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或整数倍)。
特别提醒:评估报告及租赁合同作为拍卖文件的附件,竞买人务必在拍卖之前仔细阅读,有关租赁及现状情况,具体详见附件。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等拍辅工作,联系电话:(略),有意者请自行前往看样。特别提示:该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单位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权利,买受人在房产解封后,应及时缴纳相应的过户税费。买受人务必在已知房产解封后及时(7日内)向拍卖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等。逾期法院将对拍卖款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处置,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的出卖方税费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项税费。
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出卖方税款,需提供以出卖方名义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地产信息一致。
七、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开拍**小时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截止公告日未发现优先购买权人。若存在本院未知情形,本拍卖公告前五日为公示通知期。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剩余价余款请在**年9月4日**时前缴纳,尾款缴纳后需电话告知本院(联系电话:(略)-(略)),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地址:(略))现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凭相关身份材料),材料签署后须等待法院后续通知到本院现场领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略)杭州众安支行;
开户帐号:(略)0(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咨询请联系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与拍卖人联系,联系电话:(略)-(略)。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上查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