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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仑环罚字〔2022〕89号

招标公告 浙江-宁波 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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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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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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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仑环罚字〔**〕**号

法人:(略)

决定文书号:甬仑环罚字〔**〕**号

处罚决定日期:(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UJ**,法定代表人:朱爱芬,住所:浙江省宁波市9幢9号。

我局于(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年产**吨磁片生产项目**年**月取得我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生产工艺有粘胶、切片、煮料、水磨、清洗;**月**日你公司正在生产,煮料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装卸磁泥工段滴漏水磨废水通过厂区雨水井排放到外环境,至检查当日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浙环发[**]**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结合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环境违法次数等情况,鉴于你公司现场已停止生产,实质性污染工段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情节(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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